《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应知应会资料(50条)

发布日期:2019-05-30 00:00 来源:市重点处 作者:协调考核科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要求,制定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1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1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1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1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1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合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1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组织开展江河、湖泊、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沿河沿湖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整治黑臭水体,提高流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1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2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监测防渗漏,防止地下水污染。

2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2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2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2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

2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化肥、农药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标准,应当适应水环境保护要求

2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2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

2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压载水的,应当采用压载水处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对压载水进行灭活等处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

3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

3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

3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3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3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3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单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区域联网供水。

3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4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

4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47】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4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5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污泥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