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15 00:00 来源:市重点处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三十条”、市“三十一条”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现将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厅〔2016〕46号,以下简称《禁酒规定》)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本省范围内参加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中,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二、接待省内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三、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要严格按规定接待,需要饮酒的,不得提供高档酒水。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禁酒规定》,做到人尽皆知,大力营造自觉遵守《禁酒规定》、严格执行《禁酒规定》的浓厚氛围。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采取明查暗访、督查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监督。
    五、凡违反规定的,一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执行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县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中共芜湖市委办公室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日

                        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三十条”,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维护党政机关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除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活动外,省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饮酒,工作日午间一律不准饮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省内公务活动,是指在本省范围内由第二条所列人员参加的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一律不准饮酒,是指一律不得饮用任何人和任何单位提供的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条 对执行本规定不力、屡禁不止,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地区和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6年7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