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业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一般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审查。
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为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牵头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通知参加变更审查。
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投资预算监管,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市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港航局、教育局、卫计委、信息办等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加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第三章 变更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
(一)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变更金额超中标价5%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四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会审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4.较大工程变更(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5.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会审程序
(一)除一般工程变更外,工程变更审查会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或市发改委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
(三)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工程变更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二)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
(三)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
重大工程变更:
1.变更造价在50-100万元之间且未超中标价5%,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固定参加审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定;
2.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未超中标价5%,或虽超中标价5%但变更造价未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查后,报市长审定;
3.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5%,由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查后,提交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定。
(四)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各分部分项变更总额超过中标价5%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查的部分)均需提交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八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属地政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原规划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重大方案变化报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由市发改委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调整概算,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不得认可。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因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违约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因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审、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工程变更造价超过中标价(合同价)5%,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及原因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中央、省投资为主的项目,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政府统筹资金或融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建设程序,实行全过程工程造价控制,以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以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业经审查部门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不得肢解工程变更规避审批。工程建设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审批,未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以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一般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牵头组织审查。
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为工程变更审查固定参加单位,其余参加单位由牵头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性质和职能分工通知参加变更审查。
市发改委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相关工程变更的审查。
市财政局负责工程投资预算监管,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市审计局负责工程变更审计监督,对工程变更费用进行审查。
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港航局、教育局、卫计委、信息办等负责各自行业内工程变更的审查、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实施工程变更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项目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组织项目建设的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审核及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工程变更批准意见的落实,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账整理和管理工作。
(二)参加建设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工作,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费用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等工作,根据工程变更批准的意见具体实施。
第三章 变更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实施阶段所发生的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工作内容、工程数量、结构型式等进行的调整和修改。
第十条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文件或工程量清单中错漏缺项引起的调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四)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五)其他需要工程变更的。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按照变更造价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工程变更。变更造价以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数据为准。
(一)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一般工程变更;
(二)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且未超过中标价5%(含)的为较大工程变更;
(三)分部分项变更造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工程变更金额超中标价5%以上的为重大工程变更。
第四章 变更申报、会审和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一) 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并会同施工及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变更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变更会审申请函。会审申请函须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原因、责任分析和对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建议等;
2.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变更申报表;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的工程变更的工程量清单和计价表;
3.工程变更部位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变更部位的原施工图纸和变更后的设计方案、图纸、工程联系单或技术核定单等;
4.较大工程变更(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变更方案的必要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
5.招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影像图片资料等;
6.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十三条 会审程序
(一)除一般工程变更外,工程变更审查会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或市发改委会同固定参加单位、其他参加审查单位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二)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工程变更会审原则上采用例会制。
(三)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就申请变更内容的必要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会审单位应当对现场进行踏勘。工程变更的量和价,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定价原则按照项目招标文件、合同约定及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
(一)会审牵头单位,应当在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参加会审单位的审查意见应在会审会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牵头会审单位,审查意见须经单位负责同志签字盖章。会审单位半数以上(含)不同意的,变更不予认可。
(二)对于会审单位现场确认和会审通过的工程变更项目,需项目建设单位重新复核或另行补充资料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予以完善。变更资料齐全后,牵头审查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发变更会审纪要。
(三)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工程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审查结果报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较大工程变更: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
重大工程变更:
1.变更造价在50-100万元之间且未超中标价5%,由项目行政主管单位组织固定参加审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报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定;
2.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未超中标价5%,或虽超中标价5%但变更造价未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查后,报市长审定;
3.变更造价在1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中标价5%,由市发改委组织项目行政主管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和其他相关单位会审,审查结果经该项目分管市领导审查后,提交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定。
(四)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对各分部分项变更总额超过中标价5%的项目,所有工程变更(包括已审查的部分)均需提交市政府投资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对遇到自然灾害紧急情况,或出现危及人身、重大财产安全及不可抗力事件时,可按应急抢险工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未经审查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的项目一律不予认可。会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再次变更;会审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出复议或以其他理由再次提出。严禁将变更内容进行拆分申报。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规划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并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八条 因征地拆迁范围发生调整等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属地政府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向原规划批准部门提出申请,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核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后,将相关批复等资料交付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履行变更报审程序。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重大方案变化及概算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需将重大方案变化报请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关要求由市发改委进行概算调整。
第二十条 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施工单位实施。原施工单位不具备实施变更工程资质等级的,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暂行办法,工程变更未经审查、审查手续不到位或先实施后报审的,概算审批部门不得调整概算,在办理工程款支付和工程价款结算时,其变更引起的相关费用,财政、审计部门不得认可。
第二十二条 按照先追究、后变更的原则,凡非客观原因造成的不合理变更,相关部门要先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因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该项目工程咨询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相应条款追究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违约责任,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量清单编审单位作出相应处罚。
因施工、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变更的,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自行承担,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
因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审、施工、监理单位造成工程变更造价超过中标价(合同价)5%,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责任大小、造成损失及原因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审查单位工作人员在工程变更审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中央、省投资为主的项目,国家、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各县、区、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