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处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9-11-12 15:37信息来源: 芜湖市重点处阅读次数:编辑:办公室 字体:【  

市重点处信息主动公开范围

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市重点处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处编制的《芜湖市重点处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芜湖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或在我处门户网站,也可以到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办公室(具体地址:芜湖市政务文化中心B3楼)查阅。

市重点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我处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市重点处信息公开网站具体网址:

政府信息网页: http://gk.wh.cn/xxgkweb/blue/index.jsp?unit=48512502x

市重点处门户网站:http://zdj.wuhu.gov.cn/index.aspx

联系电话:0553-3830297

市重点处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市重点处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进行登记。

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根据下列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若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四、按照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五、按照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与财政统一制定。

六、申请人根据规定属享受城镇低保或农村低收入者,经本人申请、政府机关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七、答复申请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政府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市重点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市重点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我处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处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我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我处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要依据我处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我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我处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我处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处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市重点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二、单位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五、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六、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