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芜重建办〔2024〕74号
各科室:
现将《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4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4年8月30日印发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抓学习促提升、抓执行促落实、抓效能促发展,促进上级和本级各项决策部署高质量落实,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政府督查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督查督办,是指我处在职权范围内,围绕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适时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督促办理。
第三条 督查督办要坚持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督查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坚持辅政建言,积极为辅助决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撑;坚持奖惩并举,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约束作用;坚持统筹规范,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协同配合,推进督察督办与各项工作任务贯通协调。
第四条 组织领导。按照“统一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以处领导牵头,办公室具体抓、职能科室抓具体的督查工作体系。
(一)建立处领导负责分管工作目标督查制度,分管领导不定期对分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二)处办公室是具体承担督查督办任务的主体,设立督查岗位,配备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各科室按照分工负责涉及本科室督查督办事项的具体承办工作。各科室负责同志是本科室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督查事项要认真研究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并对报送的督查反馈结果负责。
(四)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整合人员力量,成立督查组,按照确定的督查事项、范围、职责、期限开展督查。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处党组指定。督查组成员根据督查事项确定,在全处范围内选派人员参加,推动形成“大督查”工作格局。
第五条 督查督办事项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
(二)处党组会、行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各项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委、市政府重要批示件、督办单、抄告单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重要事项和其他督办事项的贯彻落情况;
(五)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六)省市信访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吹哨报道等平台,以及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
(七)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完成情况;
(八)其他需要的督办事项。
第六条 督查督办对象包括:各科室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七条 督查方式。坚持创新督查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带着线索去、跟着问题走、盯着问题改”问题核查法和“四不两直”等方法,开展督查工作。
(一)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二)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三)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五)约谈被督查科室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第八条 组织实施。督查工作按照督查事项确定、督查工作准备、督查工作实施、督查结论及整改的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开始前要明确督查内容、对象、范围和方式等。督查过程中,应当科学运用督查方式,严肃督查纪律,不得干预督查对象的正常工作。督查工作结束后,督查实施主体应当形成督查工作报告送处党组或处领导,并向督查对象反馈发现的问题。对于督查工作中要求整改的事项,督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整改,督查实施主体根据工作需要视情对整改情况开展跟踪核查。
第九条 督查督办可以根据事项性质,开展综合督查、专项督查、事件调查、日常督办、线索核查等工作。
(一)对处党组会、行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建立台账,明确责任科室、办结时限,以《市重点处督察督办事项清单》的形式清单化交办,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办,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
(二)对重大事项或特别紧急的事项、处领导批示交办的督办事项,由办公室进行分解细化,提出具体办理要求,以《督办通知》转交具体承办科室,每周督办、限时办结。
(三)对市委、市政府批示件、督办单、抄告单,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交办的督办事项,省市信访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吹哨报道等平台反映的重要事项,网民留言和信访件,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处办公室定期跟踪进展,督促任务落实。
(四)对需要长期坚持推进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督查计划,确定具体督查事项和开展时间,经行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开展督查。
第十条 推动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定期撰写督查督办工作通报,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工作建议,及时呈送主要领导和其他班子成员。
第十一条 办公室可以根据督查结论或者整改核查结果,提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等建议,经处党组或者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强化协同对接。处办公室要积极与市委市政府督查机构沟通和衔接,做好市委市政府各项督查的承接和反馈问题的分解、交办、整改,及时汇报督查督办工作成效和特色亮点。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