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点处关于印发《市重点工程文明施工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30 09:40 来源:芜湖市重点处 作者:协考科 阅读次数: 字号:[  ] 背景颜色:

芜重建〔202266

 

市重点处关于印发《市重点工程文明

施工标准》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全面推动重点工程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促进重点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显著提升,现将《重点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学习,并结合实际,督促各方责任主体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市重点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中共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2424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2424日印发



市重点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根据《文明施工规范》《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及我市关于文明施工、文明创建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2.为加强重点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施工活动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关爱民生”的宗旨;自觉维护城市环境,自觉履行门前责任区城管保洁、工地边界交通通行安全的责任与义务,自觉执行文明施工硬件设置标准;切实关爱施工人员劳动保护和身心健康,建设和谐的社区氛围。

3.本标准适用于我处组织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

4.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改善城市环境卫生和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

5.施工活动中施工人员劳动保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使用的材料、电器设备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6.处管工程文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1.施工承包合同中应明确在文明施工工作中施工单位的职责和防治目标。

2.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文明施工具体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文明施工负总责。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负监理责任。

3.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投资中按规定专项列支。施工单位应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台账,保证专项资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文明施工的内容,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文明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工程施工全过程文明施工进行动态管理。

6.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方案。工程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项目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文明施工的培训教育。

7.鼓励施工单位开展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自控监测,通过自控监测评价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效果,不断改进文明施工防控措施、提高文明施工防控能力。

8.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技术,创新文明施工技术措施。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装配式预制结构件进行施工,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9.各方责任主体应积极配合和接受市文明办、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文明施工工作的检查指导及监督管理

10.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效果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大门口醒目位置标示本工程文明施工举报电话。

 

第三章   各方责任主体职责

1.建设单位职责:

1.1 明确建设工程文明施工负责人,组织协调文明施工各项措施的落实;

1.2 向施工单位及时支付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专项费用;

1.3 建立项目文明施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进行检查、评价;

1.4 负责协调住建、环境、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文明施工关系,及时交办环境、城管等部门文明施工日常巡查发现的问题(数字化城管、大气办巡查抄告)。

1.5 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2.监理单位职责

2.1 审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文明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2.2 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文明施工监理实施细则,并对施工单位文明施工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3 对施工过程中文明施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监督施工方对各级主管部门交办问题(数字化城管、大气办巡查抄告)的闭环整改情况。

2.4 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

 2.5 对建设工程施工文明施工工作落实不力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管部门。

 3.施工单位职责

 3.1 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具体工作的实施;

 3.2 总承包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所承包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

 3.3 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统筹规划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工作,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文明施工方案;

 3.4 定期组织对项目文明施工的检查和考核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或状态应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相应整改、防范措施,及时办理各级主管部门交办问题(数字化城管、大气办巡查抄告)的处置工作。

3.5 收集整理文明施工的管理资料和检查记录;

3.6 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班组等逐级签订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应的奖惩制度。

 

第四章 管理组织及人员

1.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牵头成立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项目负责人组成的文明施工工作组,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工作。

2.监理单位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文明施工的监理工作,并指派监理工程师做好文明施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3.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文明施工管理组织,明确各级、各工序文明施工责任人。施工单位还应按下列规定配备文明施工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3.1 建筑面积5-10万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

3.2 位于主城区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含标段)项目不少于1人;

3.3 造价2亿元以下的市政工程项目不少于1人,2亿元以上的不宜少于2人;

3.4 单独的土方开挖工程不少于1人;

3.5 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应配1名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章  文明施工措施费

1.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文明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成本,并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

2.建设工程施工文明措施费应不低于本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同期施工文明措施费标准。

3.施工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文明措施费,并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使用清单备查。

4.监理单位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如实签认施工文明措施费,并应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文明施工检查

1.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定期组织自我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2.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应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日常检查和记录,填写《大气污染防治台账》,严格落实问题闭环整改。

3.建设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评价每周不宜少于一次。

4.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保存完整文明施工档案资料。

 

第七章  施工工地边界设置

1.一般规定

1.1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边界应以不妨碍交通和人、车通行为原则,必须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护设施,必须保持围护设施完好、整洁,必须保持施工现场与外界的有效隔离。严禁无围护施工,严禁使用污损围护。

1.2 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应按规定安装出入门,出入门必须设置门禁设施。

2.围挡

2.1 建筑工地原则上要求设置全封闭围挡,市政、桥梁、环境整治等工程采取应围尽围的原则,不能设置围挡的局部区域也应设置有效隔离。

2.2 建筑工地要按照规定,临近城市主干道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临近城市次干道及其他区域的的施工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2.3 围挡材质原则上为仿真草皮或绿色夹芯板等能,围挡材料应满足硬度和耐燃性要求。

(1)用板材作围挡时,应使用双层夹心彩钢板或具有相应硬度的板材, 围挡基脚宜采用预制砌块或混凝土基础,严防施工泥浆外流。

(2)采用砖墙作围挡的,墙体厚度不应小于0.24m,严禁使用粘土砖砌筑(陈旧粘土砖利用除外),其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砖砌墙体或裙基所用砌筑和表面抹平砂浆,应当使用商品预拌砂浆。

2.4 围挡上安装朝向场内的固定喷雾装置,每组间隔不超过4米,施工作业时全覆盖喷雾压尘。

2.5 围挡设置应挺直、整齐划一、清洁美观和无破损,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围挡的稳固度,应满足一定的抗风要求。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维护围挡,及时清理围挡上张贴、涂写等各类小广告,确保围挡清洁、完好。

2.6 占用道路施工的围挡应在道路交叉路口视距5m 范围内,设置具有挺直刚度的金属网板围挡,确保路口围挡不遮挡车辆驾驶员和行人的视线,以保证交通通行安全。5m 视距的围挡范围内严禁堆放各类物品。围挡前应设置交通导向标志,路口施工时应指派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2.7 围挡外侧5m 范围内应保持清洁。围挡内侧1m 范围内严禁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严禁将围挡用作挡土墙或将各类设施设备作围挡支撑。

2.8 围挡外立面必须符合设置公益广告要求, 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围挡面积的30%,或3个广告中至少有一幅公益广告;图片类公益广告要求张贴“黑胶车贴覆哑光膜”材质,文字类公益广告要求设置白色亚克力/PVC材质,字体统一为微软雅黑(粗体);广告内容要规范、无误,张贴宜整洁美观,要经常性的维护,确保无破烂污损等有碍观瞻现象。严禁使用围挡外立面设置商业性广告。

 

第八章  脚手架设置

1.凡高度大于2m 的临空作业面,应搭设和使用施工脚手架。不得以脚手架立杆替作围挡支撑,落地脚手架首步(排)通道底板应选用不漏尘的板材铺设。

2.脚手架搭设必须严格按经审批后的脚手架搭设专项方案实施,严禁擅自改动脚手架搭设方案,进行脚手架搭设。

3.脚手架的立杆、顶撑、横杆、斜撑等各类杆件、扣件应选用金属管材、金属扣件配套搭设,毛竹和金属杆件不得混合搭设。

4.除符合国家标准的钛镍合金类脚手架金属杆件外,金属脚手架杆件应采取防锈措施。

5.脚手架施工通道底板必须实施三步(排)一隔离,隔离步(排)必须采用阻燃或金属材料制成的通道底板,底板必须满足荷载要求,严禁长时间在通道底板上堆载建筑材料,

6.脚手架面向道路、街坊的一侧,其横楞和扦杆凸出外立面的长度应控制在0.1m 至0.2m 之间,并确保外立面各横楞和扦杆凸出长度相一致。

7.脚手架立杆搭设应避开人、车(含非机动车)通行的交叉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设时,应确保行人安全通行。

8.落地型、作业层外挑型、提升式锚固型、悬挂型脚手架的最底层通道底板应选用阻燃、不漏尘的板材铺设,邻墙通道底板边沿与墙面的间隙、通道地板的缝隙不应大于0.1m。最底层通道底板禁止铺设漏尘板材。提升式锚固型脚手架底层的通道底板应设置升降时架体可折起的翻板,架体底层脚手板在升降和正常使用时与墙面间隙不应大于0.1m。

9.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栏以及高架交通工程、桥梁工程桥板面施工的临边防护栏,应使用金属杆件搭设,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设。

10.施工单位应对脚手架表面油漆进行检查、维护和涂刷,临近主干道的施工区域应每季度一次,其他区域应每半年一次。

 

第九章  防尘围网与网布设置

1.各类脚手架或外露性临边安全防护构架的外立面应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封闭围护或包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相关标准和规定。

1.2 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应符合抗贯穿性、阻燃性、光反射控制、毒性控制、抗风荷载强度等相关标准和规定。

2.使用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时,应严密、牢固、平整、美观,其封闭高度应高出作业面不小于1.5m。

3.脚手架外立面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作封闭围护,高度大于30m 时,施工单位应实施论证验算,确保脚手架支撑体系和拉接强度满足安全要求。

4.框架结构高层建筑各层面外露性临边安全围护构架的外侧、高架道路、桥梁工程的作业面所涉及的脚手架外侧临边,应使用开孔型绿色不透尘网布实施包裹。

5.施工单位应负责对绿色密目式安全网或开孔型绿色不透尘安全网布定期进行检查、清洗、维修和更换,临近主干道的施工区域应每季一次,其他区域应半年一次,确保其整洁、无破损,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5.1 实施拆下清洗时,施工单位在拆下污损网或网布过程中,应同步安装相同网或网布,确保脚手架始终满足封闭要求,并做好清洗和更换记录。

5.2 文明施工专管员应每天、项目部应每周、施工企业应每月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6.严禁使用彩条布以及其他不符合强度要求的塑制材料作为施工工程外立面围护或围挡。

 

第十章  出入门设置

1.使用围挡的施工工地或异地安置的办公(生活)区应设置出入门,出入门应采用平移或向内开启式方式;施工工地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门。

2.出入门总宽度不应小于5m(房屋修缮工程出入门总宽度宜不小于2.5m),总高度应小于围挡高度0.2m,其上边沿应和围挡顶部保持平齐。

3.出入门应采用金属板材和金属型材作实体式制作,并符合强度要求。出入门制作不得采用敞口式或栏栅式。

4.出入门与围挡结合处应砌筑门墩,其高度应高出围挡不小于0.2m,并与围挡紧密连接;门墩应使用商品预拌砂浆进行砌筑和粉刷。

    5.出入门应保持清洁、无锈痕、无破损和开启障碍,其外侧应书写施工单位名称,并可同时绘制企业标识或标志。

6.出入门内侧应设置门卫室,总面积不宜小于4㎡,配备必需的办公桌椅,悬挂管理制度,建立来(访)客登记台帐和车辆进出登记台账。

7.各出入门内侧门卫室应设视频监视设备,视频监视设备应确保24小时有效工作,并保持视频的日常监视记录。临近通行道路的,应在门墩上方设置警示灯。

8.出入门前或内侧若设置旗杆时,应设置不少于3根并为奇数的防锈蚀性金属旗杆。居中的旗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专用旗杆,应高于其他旗杆0.5m。旗杆基础应设置坚固的旗台,并应设置旗杆防护设施。

9.出入门内侧应规范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各图牌内径尺寸高度宜为1.2m、宽度宜为0.8m,外径下沿离地高度宜为0.8m。

图牌框架及其支撑构件均应采用防锈蚀性强的金属材料制作,并确保图牌安置的稳定性和牢固性,图牌应连续排列。

    10.设置围挡的工地,在其出入门一侧的围挡外,横向距离门墩1m、离地距离1m处,应设置外径高1.2m、宽1.8m 的施工铭牌。

 

第十一章  防护性棚架设置

    1.施工工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护棚架:

    1.1 施工立面紧邻人行通道或车行通道。

    1.2 搭设的脚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车行通道的。

    1.3 距离各类施工脚手架不小于1m 且不大于3m 的安全通道上方。

1.4 在塔机平衡臂、起重臂旋转半径范围以内的人、车通道上方。

2.防护棚架搭设选用的材料应按本规范脚手架搭设要求执行。防护棚架的立杆选址严禁妨碍人、车通行。

3.防护棚架的棚顶离地高度不应小于3m,棚顶应设置二层,二层棚顶之间的间隔高度不应小于0.8m;上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确保防护安全和无粉尘、杂物坠落。

4.防护架搭设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车行道的,应在防护架离地2m 及以下立杆部位用板材作全封闭,其外露板面应确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5.防护棚架首层棚顶以上部位的两端口及沿边口,应选用耐腐蚀的板材予以全封闭,板材高度应超过顶层防护棚架平面不小于0.7m,板材封闭应设置牢固,并涂刷保护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6.占路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等,过道门洞的高度、宽度应当满足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要求。设置横跨道路的棚架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5.2m,在沿街建筑物上向人行道延伸物体的,物体下沿距地面不得小于2.5m,通道内棚架支撑中的横向或斜向杆件和物体超出支撑立面不应大于0.2m。

7.工地建筑物紧邻高压线安全距离,或者施工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距离临近高压线的,应按规定搭设高压线防护架,防护架严禁使用金属杆件。

8.施工塔机平衡臂旋转半径直接悬于工地邻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时,应设置棚顶为两层以上的防护棚架,棚顶之间的间隔高度不小于0.8m。上层棚顶上部应选用不小于0.05m 厚、涂有防火材料、不漏尘、符合抗冲击强度的板材予以全覆盖,防护安全和无粉尘、杂物坠落。

9.塔机起重臂超越围挡的,宜在围挡外设置防护性棚架,或设置机械限位控制。若现场两台及以上塔机起重臂旋转半径内会形成相互碰撞,应对塔机安装具有远程监控功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装置。

 

第十二章  临时通行道路设置

1.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时,应遵守公安交通部门和路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妥相关审批手续,按规范设置临时通行道路。临时通道的通行和道路排水,不得低于原道路的通行和排水条件。应自觉遵守经许可的施工区域和工期,不得擅自占路、超越许可的区域和工期。

2.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对车辆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响的,应按规定设置临时通行道路,并符合下列要求:

2.1 在巷道、学校和沿路房屋前的出入处,应设置临时车辆和行人通道。横穿道路的沟槽应当设置满足交通运行的设施。

2.2 临时通行道路遭受损坏影响到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时,应及时组织维修,确保临时道路的路况满足交通运行的条件。

2.3 因临时道路破损产生坑洼、积水等情形的,要第一时间组织维修填补和清理积水,受到市城管等部门问题抄告的要第一时间做好案卷处置、回复等工作。

2.4 临时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避让交通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道路施工标志,采取安全措施,保障车辆、行人安全。

2.5 掘路施工机械、工具、材料,以及挖出的土方、旧料等的停靠、堆放,均不得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以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符合环保要求。

3.占用人行道施工时,在邻近商业、企业、办公楼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门的一侧,应搭设有临边安全围护的行人通道,行人通道应坚固、平整、连续,并符合下列要求:

3.1 临时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应为沿线单位和居民的出行设置专用的临时行人通道。

3.2 管线工程施工应当设置临时跨槽通道,通道宜采用钢板、型钢等材料制作,并确保安全、坚固、平整。通道表层应无坑洼、有防滑措施,表层相邻垂直落差不得大于0.03m。

3.3 临时行人通道上不得有妨碍行人安全的障碍或空缺,临边一侧应设置1.2m 高度的安全围栏,并有交通导向和安全警示牌,保障行人的安全通行。

4.在城市道路上开挖沟坑或管线沟槽,当日不能修复且需要保障道路安全通行的,施工单位必须实施钢板覆平路面措施,严禁沟坑槽裸露或钢板凸翘伤害车辆和行人。

5.沟槽(坑)开挖宽度大于0.8m 时,覆盖钢板下端应釆用金属型材作支撑加固。支撑加固方案应经过安全性论证,并应报建设单位认可。

6.覆盖道路的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03m。钢板及选用的金属坡架,其各沿边应实施打磨处理,无锐角和毛刺,确保人员和车辆通行安全。

7.需提升道路上各类管线窨井盖,或铲刨路面致窨井盖凸出路面大于0.03m 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在凸出的窨井盖周边铺设宽度不小于0.5m 的沥青混凝土或高标号快凝水泥砂浆斜坡,并确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稳。

8.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设备、工具或材料。

第十三章  占路施工警示标志设置

1.占路施工工程,应按规定在施工路段的两端点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禁行或限速、车辆导流、行人导流等警示标志(牌)灯。警示标志应设置在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的醒目处,并应顺车流方向从上游开始布置。

2.在每个占路施工路段两端的围挡或施工路栏端点上,施工单位应安置夜间通行警示灯及具有夜间反光功能的警示设施。长度超过200m的连续围挡,每隔100米应在围挡上端设置夜间通行警示灯。

3.占路施工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时,施工单位应在其搭设物的两端,以及行人和车辆通道醒目处设置安全通行、防火等警示标志。

4.占路施工搭设防护棚架、防护架或脚手架等,应挂设明确限高、限宽或限速的标志、标牌,标志、标牌的选用、制作和挂放应符合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

5.施工使用的各类交通标志及其设置,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公安交通部门相关法规或规定,并保持稳固,确保抗风力达到7级以上。

6.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各类车辆实施移动作业时,作业车辆后部上方醒目处应悬挂采用LED 显示的移动性施工标志牌。车辆驾驶人在行驶或变换车道时均应减速慢行。

7.施工单位应每天对各类标志和设施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确保日常安全。

8.城市主干道占用道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昼夜进行现场值班巡逻。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施工单位应派人或委托交通协管人员协助交通指挥,引导行人或车辆安全通行,确保路口通行畅通。

9.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现场未实施交付验收,投入使用前不得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以及施工铭牌和各类警示标志。

10.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完毕交付验收后,应迅速清除障碍,消除安全隐患,其障碍和设施的撤除应从施工区的末端逆车流方向实施,确保撤除安全。

 

第十四章  办公(生活)区设置

1.一般规定

1.1 搭建或租赁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必须达到A级防火要求,并满足牢固、美观、保温等要求。临时用房可使用砖墙房或定型轻钢材质活动房。底层办公(生活)区内地面基础应压实,应采用素混凝土或水泥砂浆硬化地面,厚度应大于0.05m。

1.2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应设置符合通风要求的开启窗,窗户开启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1.3 搭设单层临时用房,其檐口高度不应小于2.8m,搭设三层及以上临时房,应按规定报审。临时用房搭设完工后,应按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临时用房临近各堤防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1.4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房,禁止使用竹、油毡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屋顶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

1.5 办公区应设置办公室、会议室、医务室、居民投诉接待室,办公(生活)区应设置食堂(饭厅)、淋浴间、厕所,设置饮水点、盥洗池、密闭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设施。办公(生活)区应保持清洁卫生。

1.6 工地内设置办公(生活)区的,应用分隔围挡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分隔围挡可采用砌体、板材、栏栅、网板等坚固美观材料。

1.7 办公区应明确相关部门的房室,在房室门框上应挂置名称标牌,标牌要求美观、大方,标牌外径尺寸宜长0.3m、宽0.1m,字体应符合国家要求。

1.8 办公(生活)区临时用电应设独立网络供电,应有完善的漏电接零或接地保护,所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应按规范规定固定设置。

2.食堂

2.1 施工工地在现场或异地开设食堂时,应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严禁采购或供应过期、变质食品。施工单位采用外卖供餐时,应与持有注明外送业务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签订合同,并由其实施供餐服务。

2.2 食堂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食堂应设置独立备餐间,并安装纱门、纱窗。

(2)食堂应设置蔬菜、水产、禽肉、餐用具四类清洗池,另设一个工具清洗池。

2.3 食堂厨房制作台、灶台、备餐台面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厨房间和备餐间周边墙面应铺贴瓷砖,瓷砖高度不小于2m,地面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

2.4 食堂应设置动力用电、照明用电。线路应采用四级漏电开关和三路220V 漏电开关。

    2.5 食堂应设置隔油池,隔油池内径不应小于长1.5m、宽0.4m、深0.8m,隔油池内应分隔成三仓,分隔壁厚度不应小于0.1m,第一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5m、第二仓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3m 处安装直径为0.1m 的管道,第三仓外侧面底部向上0.2m处安装0.1m 的管道,并与市政污水管道连接,隔油池盖板宜用钢板制作。

2.6 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出口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2.7 食堂从业人员持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有“五病”调离的相关制度和记录。

    2.8 食堂必须配备专用消毒设施,建立并落实食堂用品、餐具消毒制度,有消毒设备、消毒措施和记录。

    3.宿舍

    3.1 宿舍区域内应保持环境整洁、干净,道路畅通,职工宿舍区域内应配置晾晒衣物的场所和设施。

    3.2 宿舍内净高不得低于2.4米,走道宽度不得小于0.9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人均居住面积不应小于4㎡;施工现场宿舍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

    3.3 严禁在建筑物内地下室安排人员住宿,严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员在施工工地内的宿舍住宿,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住宿人员在宿舍内严禁私拉电线、私接插座,使用大功率取暖电器、电饭煲、电炒锅。严禁宿舍内设置通铺。

3.4 宿舍内每人应配置一张标准单人床、一个储物柜和生活用品专柜。在宿舍内配置桌凳、脸盆架、清扫工具、电灯(节能灯)等必要的生活设施,并配置电扇或空凋等降温保暖设备。

3.5 宿舍应确保窗明、地净、生活物品堆放整齐,宿舍应落实卫生责任人,应实行“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的轮流值班清扫制度,并将工地宿舍管理一览表张贴在墙上。

4.浴室

4.1 浴室面积应至少满足4人同时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应作防滑处理,淋浴间与更衣间应隔离。淋浴间应满足冷、热水供应,排水、照明、通风良好。更衣间应设置挂衣架、橱柜、櫈子等,并使用防水电器。

4.2 淋浴室面积不应小于2㎡/人,更衣室面积不应小于1㎡/人。淋浴间实砖墙壁应瓷砖贴面,地面应全部采用防滑地砖。淋浴间应设置至少一扇百叶式窗户和排风电器,确保通风良好。

4.3 淋浴间的入口处门外应设置遮挡墙或遮挡板,在严寒季节入口处应设有防寒措施。淋浴间应保证排水畅通,室内排水与室外排水系统相连。

4.4 浴室内更衣间应设置衣架或衣柜,应设置长凳。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4.5  浴室应设置满足照明和热水供应的安全电器,热能电器宜优先采用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灯具应符合防水、防爆标准要求。

5.厕所

5.1 厕所应按标准房规定搭建,满足通风和采光,配置照明电器。厕所内应安装节能型冲水设备,保证水量供应。厕所蹲位不应小于1m2/人,蹲位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 的隔墙或隔板。

5.2 厕所内墙面应铺设面砖,高度不小于1.5m(钢板房除外),便池应采用面砖或金属板等材料饰面,饰面高度不小于1.5m。便漕应采用面砖或金属板等材料饰面。

5.3 办公(生活)区设置的厕所,应同步设置符合专项标准的化粪池,厕所排污管道应连接化粪池,并按规定委托相关环卫单位定时清理化粪池。严禁将厕所冲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内。

5.4 高层作业区以及道路管线工程施工现场应选用封盖型便桶式厕所或标准型移动厕所作临时厕所。设置封盖型便桶式临时厕所,应搭设相应棚室。临时厕所内外应做好保洁工作。

第十五章  施工区域设置

    1.施工现场应按照平面布置图设置各类区域。各类建材应按规定设置标牌,实施分类堆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和设置应合理有序。现场区域内应包括临时设施区、场内道路区、现场作业区、施工设备及机具定点放置区、材料(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和建筑垃圾堆放区或仓库、总电源和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各区域应设明显的标牌,以及相关警示标志。

1.2 施工现场堆放的各类建材物资,应分别按规定的区域或位置实施分类堆放,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物品标志牌。

1.3 堆放物品的方式应按物品的种类分别堆放,堆放应整齐有序,稳定牢固,物品堆叠高度不应大于1.6m。圆形物品塔型堆叠时,不应大于四层,最底层外围应加垫块垫稳。

1.4 各类建材物品每垛堆放的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垛与垛的距离不应小于1m,垛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m,垛与梁、柱的距离不应小于0.5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2.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作硬化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2.1 施工现场、加工区和生活区的道路及场地,应事先进行现场平面布置的总体设计,确定各区域的边界和相对平面标高及排水设施,并在实地进行放样和组织实施。

2.2 施工人员通道应用0.05-0.1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硬化,生产加工场地用0.15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硬化,办公生活区场地用0.1m-0.12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硬化。

2.3 车辆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场地和一般区域的建筑施工、办公场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铺砖等其他硬化方式处理,宜优先使用能回收重复利用的预制砖、板等材料。生产加工场地、堆场场地应用0.1-0.15m 厚的C20及以上混凝土。

2.4 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采用混凝土铺设,并满足车辆行驶和抗压要求。工地出入门门口及连接社会道路与施工现场的通道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0.2m、标号不应小于C20,宽度不应小于门墩与门墩外径距离。

2.5 场内硬地坪应保持基本平整。凡各类场地未按规定实施硬化处理的,不得施工。

3.采用围挡的施工工地,其车辆和人员通行道路两侧、深基坑工程作业面沿边,应采用金属型材设置防护围栏,并涂刷警示漆。

    4.施工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现场前应清运所有机械设备和各类物品、清除各类建筑(生活)垃圾和杂物、拆除各类临房和设施(租赁房屋除外)、撤除围挡或施工路栏,确保撤离场地的平整和清洁。

 

第十六章  工地防火控制

    1.办公(生活)区及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应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应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畅通。

    2.施工现场应明确设置动火作业区、竹木材料堆放区、氧气乙炔库房、木工房、易燃易爆材料仓库、办公区、生活区等,上述区域均应配备相应的、有效的消防器材。

    3.宿舍、办公用房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4.施工现场应配置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和禁烟禁火标志。高层施工作业区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设置固定吸烟点并配备灭火器材,应认真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堆放、发放、使用和清理工作。严禁现场人员随处吸烟、流动吸烟或在易燃易爆场所内吸烟。

5.在建建筑物内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危险品仓库应设置在施工场地、生活办公区25m 之外。

6.实施焊接、切割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作业时应事先清除周边的可燃物,明确专人监管,配备有效消防器材,设置明火遮蔽设施。

7.焊接、切割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7.1 电、气焊和切割距氧气瓶、乙炔瓶、油类等危险物品及木料等其它易燃材料不应小于10m,距离易爆物品不应小于20m。

7.2 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在操作部位的下方设置火星接收盘,防止火星喷溅,并应指定专人配备消防器材在现场监护。

8.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危险品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须经过含有消防内容的专项安全培训,并应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9.办公(生活)区应按照下列要求设置灭火器,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地方。

    9.1 办公区每层、每10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9.2 生活区每层、每10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9.3 生活区厨房每5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9.4 办公资料室每50m2 应设置一组(2具)灭火器。

 

第十七章  工地排水系统设置

1.施工现场及办公(生活)区应设置良好的排水系统,并列入临时设施的设计方案,排水系统应确保雨污水分流、疏通便利和排水畅通,确保场地无积水。

2.施工现场围挡内侧、基坑四周、主要交通道路两侧、脚手架基础四周、塔吊基础四周均应按规定设置排水槽,并连通工地排水系统。

3.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按有关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可收集洗车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和泥浆。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平台及设立循环用水装置。未经冲洗的车辆严禁进出施工场地。

4.设置围挡的施工工地(拆除、修缮工程除外),应在各出入门口内侧,在离门口沿线不小于0.3m 处设置横向型通长排水槽一条,并连接设置与横向型通长排水槽垂直的、平行间距不小于4m 的纵向型排水槽两条,用于车辆日常冲洗,排水槽应与工地内排水系统连接。车辆冲洗排水槽设置应符合宽不小于0.3m、深不小于0.3m,其表面应用商品预拌砂浆抹平压光,槽口应采用强承载力金属网板加盖。

     5.设置围挡的工地,应设置具有三级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应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径尺寸长不应小于5.5m、宽不应小于3m、深不应小于2.5m,上沿口应离地面高度不大于0.5m,池壁和三级沉淀隔离壁厚度不小于0.2m,底板厚度不应小于0.2m。设置围挡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设置的外径尺寸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排水量需要。沉淀池四周应设置围挡,沉淀池表面应罩金属网片。

6.工程围挡内占地面积不小于30000㎡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应设置不小于2个沉淀池。沉淀池布置可结合施工现场出入口布置,也可根据施工区域布置,沉淀池应与工地排水系统和市政管网连接。

7.沉淀池中,第一级工地废水进入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30%,第二级沉淀过滤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20%,第三级清水循环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应占总容量的50%。隔离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级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线高度应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线的相等高度(第二级或第三级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排水管应与市政排水管相连接。

8.工地设置的沉淀池,应安装循环水利用动力装置,凡冲洗车辆、路面用水,应循环使用沉淀池清水。

9.施工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管槽、窨井、集水井和沉淀池内的存积物进行清理,主城区区域内的工地现场每周清理不少于一次,其他区域的工地现场每半月不少于一次。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员应定时检查督促。严禁将泥浆或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网和河道。

 

第十八章  卫生防疫

1.办公(生活)区和施工现场要制定除“四害”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配置足量、有效的除“四害”器具,及时清除黑臭积水,定时喷洒和安放除“四害”药物。

2.施工工地在现场或异地设置食堂时,食堂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严格遵守“三白”(白衣、白帽、白口罩)、“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换工作服)的卫生管理规定。

3.食物盛器应生熟分开,标记明显,每只品种留样数量不少于100g,保留48h,做好记录。食具、用具、饭菜票应严格消毒,不得现金销售。

4.厕所应设专人管理,对厕所内外及时冲刷、清理,定期喷洒药物消毒;确保厕所内便槽无积垢、无杂物、无异味,厕所内墙面瓷砖保持清洁。化粪池定期喷药、定期清理、经常疏通,防止粪便外溢。严禁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

5.浴室应每天有专人打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浴室墙面、瓷砖应保持清洁,地面无积水。

6.施工现场宜设医务室,并应配备药箱、担架等急救器材,配备止血药等常用急救药品。

7.施工现场应设置饮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温桶,保温桶应加盖加锁。饮水棚室和保温桶应落实专人管理,茶水工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保持日常清洁卫生。禁止使用公共饮水杯。

8.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定点集中管理,设置垃圾箱房或隔离围栏。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须分类堆放,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清运。

 

第十九章  地下管线保护

1.城市道路的挖掘、钻探、排管、升井等工程和城市道路两侧管线保护范围内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到相关管线运行管理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组织施工单位、管线单位做好管线保护的安全交底,并提供各类管线资料。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按交底要求和管线资料,调查施工范围内及其周边地下管线分布状况、核准管位,并根据管线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制定相应有效的管线保护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工程监理单位应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加强日常巡查,协助落实管线保护措施。

3.施工单位在距离原有地下管线半径不大于1m 范围内实施施工作业时,严禁采用机械开挖。在重要管线或管线复杂地段施工时,应开挖样沟、样洞,派专人监护,并通知相关管线管理单位到现场确认。施工机械需在该地下管线上行走作业时,应采取敷设厚度不小于0.03m 的钢板或厚度不小于0.1m 的过道板等保护措施。严禁野蛮施工。

4.管线施工单位实施非开挖穿越或顶管工程时,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分布状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保证井位、穿越和顶管的最大孔面距与相邻管线的距离符合设计规范。施工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管线施工安全。

5.在地下管线保护安全区域内实施打桩、盾构推进、桥梁架设等施工时,施工单位应采取以下措施:

    5.1 编制保护管线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和应急预案;

    5.2 确定临界报警值;

    5.3 对重大危险源组织专家论证,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4 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技术规范实施,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5.5 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管线位移进行监测。

6.施工中应采取措施对施工形成的燃气管线暴露部位实施安全包扎,防止该管线防腐层老化或损坏。当燃气管线穿越电力、电信、信息管线时,应对其做0.08m 厚的全包封。当10kV及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穿越信息、电信管线时,应对其做好屏蔽保护。

7.设置板桩保护的管线工程完工后,在拔桩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产生土体移动。按管线保护要求设置沉降监测点,当沉降变异累计超过警戒监测数值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报相关责任部门,待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施工。

8.施工过程中,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其途经的道路上有地下管线时应铺设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0.03m,确保地下管线安全。

9.管线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建立地下管线保护应急预案,并配备必需的抢救设备和物资。施工中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损坏管线事故,管线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启动应急预案配合做好抢修工作。

10.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时,应事先提请建设单位按规定办妥相关报批手续。严禁擅自封堵、断截原地下管线。

 

第二十章  施工环保控制

    1.一般规定

1.1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声、扬尘、强眩光、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将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1.2 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环保、便民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噪声专项方案,经论证通过后实施。

    1.3 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工地项目部应与属地城管部门、社区及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共建协议,遵守文明施工规定。

2.噪声控制

2.1 围挡距离居民住宅小于5m 或施工作业点距离居民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小于15m 时,应采取增高围挡或在围挡上设置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隔声屏障设置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和规定。设置隔音屏的围挡应重新进行抗风计算,满足抗风要求,并确保屏障设置结实、牢固。

2.2 主城区内的工程,除抢修抢险施工、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施工、不能中断的混凝土浇捣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响而实施的夜间管线施工的工地外,禁止夜间施工。夜间施工严禁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易产生高噪声的作业,对确需使用易产生噪声的机具,施工过程中应对机械或设备增设有效的降噪措施。装卸材料应轻卸轻放。其他区域内的工程可参照执行。

2.3 高考、中考期间,除抢修抢险外,距离居民住宅和考场小于100m 的施工工地,施工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动避免在此期间实施桩基、基坑开挖和连续浇捣混凝土施工,并应遵守停止施工规定。

2.4 实施拆除作业和建材、设备、工具、模具传运堆放作业时,应使用机械吊运或人工传运方式,严禁高空抛掷和重摔重放。

    2.5 主城区内禁止使用高噪声机械或设备;实施工程桩施工时,严禁使用汽锤、油锤打入桩工艺,应采用压桩或钻孔灌注桩等低音性工艺施工;应使用后方基地预制成型钢筋构件和预制成型模板实施现场直接装配。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钢筋扳直、切割、成型钢筋构件加工作业和钢(木、竹)模板加工及整修作业。

    2.6 夜间施工在离开居民区10m 半径内边界处噪声源应小于55dB,10m 半径外边界处噪声源应小于60dB。

    2.7 木加工以及其他高噪声加工作业的房舍,其四周均应全封闭,并应按规范设置门、窗。

    2.8 在噪音集中场所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等防护用品。

    2.9 施工现场应采用低噪声的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3.扬尘控制(严格落实严格防治“六个百分百”)

3.1 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建材和物料实施分类集中堆放、装卸、运输时,应采取遮盖、密闭等防扬尘措施。现场使用的水泥筒仓、砂浆干粉筒仓在材料进、出时,应采取有效控制扬尘措施。

3.2 在施工现场严禁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建材;在施工现场切割、加工易扬尘建材时,应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露天焊接、切割等作业时要配备焊烟收集装置。

3.3 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及时清运。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应每日做到工完场清。各类工程的生活垃圾应分有机类和无机类分别装入各相应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垃圾清运应委托有资质的运输单位,严禁乱装乱倒。

3.4 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主要材料堆场必须采用硬化处理,尽量做到“永临结合”。

3.5 施工现场需配备足够数量的洒水降尘设备,市政工程原则上每100米施工道路配置一台雾炮设施,建筑工地原则上每500平方米配备一台雾炮设施,具体台数以能够实现施工作业全覆盖喷雾压尘为准。

3.6 实施拆除建(构)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刨铲破旧路面作业以及涉土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湿法”作业有关要求,对作业面采用高压喷射水雾或洒水方式实施扬尘控制。风力大于5级时,应停止室外建(构)筑物拆除和清除作业。

3.7 工地内留用的渣土、场地内的裸土,应采取播撒草籽简易绿化、覆罩防尘纱网或新型固封工艺等措施。开挖管线的出土,应日出日清。建筑垃圾24h内不能清运完毕时,应采取遮盖措施。各类工地内留用的、无法及时清运的建筑渣土,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挡或施工路栏高度,渣土堆放的底部边沿到围挡的距离不应小于1m。

3.8 工地实施建筑垃圾装运时,运输车辆装载高度严禁超过车辆箱体上沿口,装载后应闭平箱盖外运;严禁运输车辆未经冲洗或车辆带泥、挂泥驶出工地。

3.9 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时,应在喷洒水后进行。清扫门前责任区或工地内场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专人负责清扫;

    (2)在实施机械喷洒或人工洒水之后,由专人进行清扫;

(3)施工期间应保持排水沟排水畅通,避免路面积水。

    3.10 房建类工程应配置封闭的建筑垃圾输送管筒,筒管口应连接防泄尘的垃圾储存箱,各楼层建筑垃圾应通过管筒或集中装入箱筒封闭清运。严禁各类工地高空抛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尘。

    3.11 施工单位清理各类脚手架底板面上垃圾时,应实施洒水后清理。应定期对脚手架底板进行袋装处理,做好落手清工作。

    3.12 施工工程实施砖砼类建(构)筑物建造、粉刷作业、铺设混凝土、水泥道路等其他需用混凝土和砂浆作业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预拌砂浆。

    3.13 施工工地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

3.14 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应集中定点存放,对在当日内不能清运的,应采取遮盖、洒水、围挡和纱网覆盖等防尘措施。建筑垃圾处理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有毒有害类垃圾,统一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批准的有害废弃物清运、消纳单位进行处理;

(2)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

    3.15 施工工地扬尘控制应符合省、市相关主管部门扬尘污染治理的其他规定。  

4.光照影响控制

4.1 施工现场地面夜间照明灯光照射的水平面应下斜,下斜角度不应小于20度。各楼层施工作业面照明,其灯光照射的水平面下斜角度不应小于30度。

4.2 强光照明灯应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应俯射施工作业面。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间照明灯光、电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4.3 照明灯灯架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安装,灯架上安装控制电箱并设置接地装置,灯架应安全、坚固。

4.4 工地内灯光或焊光不得直射城市行人和车辆通行道路。

4.5 因施工设施设备遮挡路灯照明时,应在受影响的一侧增设照明灯,确保通行道路照明。

5.施工机械控制

5.1 凡在我处工程使用的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打桩机、铲车、牵引车、摆渡车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均应进行环保编码登记,未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要求清退出场。

5.2 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二阶段(汽油)、国家第三阶段(柴油)排放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禁止使用,经过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后方可使用,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

6.其它污染物控制

6.1 在建(构)筑物外表面实施涂刷作业区域下方有绿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设施时,应采取有效遮盖措施,及时清除飞溅或坠落的涂刷材料,确保其不受污损。

6.2 实施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作业时,禁止使用强腐蚀性清洗液体。清洗作业影响行人通行时,应使用定型化施工路栏连续设置警示区域,张贴行人通行的指示标志,避免清洗液体洒落行人身上。

6.3 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杂物及生活垃圾。食堂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洁能源。

6.4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形成的废油、油污废弃物应按规定清理、收集、处置。施工现场应设置废油、油污废弃物收集处,统一回收,委托市废弃物管理部门认可的单位统一处置。

6.5 施工现场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应对危险废弃物识别、分类,设置统一的危险废弃物收集处;

(2)塑料废弃物、废电池、废节能灯等特殊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

危险废弃物应委托专业部门认可的单位统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