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重点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重建协〔2022〕132号
关于印发《市重点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市重点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处党组会议批准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市重点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2年11月17日印发
市重点处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扬尘污染防治标准(试行)》《芜湖市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检查指南(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处工程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组织实施重点工程项目。
第二章 各单位责任
第三条 建设单位承担扬尘防治首要责任,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接项目前期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登记手续;监督各单位落实扬尘防治管理措施。
第四条 设计单位按规定提供项目环保节能技术要求及措施,配合做好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条 监理单位承担扬尘防治监理责任,做好扬尘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监管扬尘、污水排放、噪音等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六条 施工单位承担扬尘防治主体责任,需编制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扬尘治理、土方运输等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综合考虑组织机构、水源点、施工便道、保洁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投入等,对施工扬尘、水、噪声的控制都应有可行措施。
第七条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百分之百设置工地周边围挡的具体标准
1.围挡自地面至围挡顶端高度统一为主干道不低于2.5米(次干道不低于1.8米)。围挡顶部须按照要求设置扬尘防治喷淋系统,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米。
2.围挡设置不少于围挡面积30%的公益广告。原则上以仿真草皮和绿色夹芯板为底色的围挡上设置白色的亚克力或PVC材质字样,(灰)白色底板上设置整板的喷绘布,或天蓝色亚克力或PVC材质字样,色调淡雅、颜色统一。
3.施工围挡装饰画面或广告画面应与墙体粘贴平整、制作美观、安全可靠。
4.施工围挡按照工程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及后续使用安全。
5.在围挡使用阶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加强巡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二)物料堆放覆盖百分之百具体要求
1.砂石等散体材料应设置围挡,集中、分类堆放,并采取防尘网覆盖或其他防尘措施,防尘网目数≥2000目/100cm2。
2.水泥、粉煤灰、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进行密闭存放或设置围挡进行封闭、覆盖,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3.现场搅拌机、砂浆罐必须设置防尘降噪棚,棚体需封闭,棚内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4.场内装卸、搬运易扬尘材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
5.楼层、高架桥、拆除工程等高处垃圾应采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道或封闭式容器清运,严禁高空抛掷。
6.施工现场土方堆放时,除应采取覆盖防尘网、绿化等防尘措施,并适时洒水外。还应做到:(1)土方堆放高度不宜超过相邻围挡;(2)使用土方时禁止将所有遮盖的防尘网全部打开;(3)雨季时应采取措施防止随雨水冲刷进入水体或市政管网。
7.钢材、木材、周转材料等物料应分类分区存放,场地应采取硬化或砖、焦渣、 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
8.严禁在施工现场围档外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
(三)路面硬化百分之百的具体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的设置应科学合理,并应符合安全、消防、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楚,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2.施工现场出入口、主要道路必须采用硬化处理措施,尽量做到“永临结合”。宜设置循环通道或贯通的施工道路,其宽度和承载力应满足车辆通行和消防要求;沿施工道路两侧宜通长布设标准化的道路喷淋系统。
3.施工现场辅助临时道路、加工区、施工用材料堆放场、临时停车场地等应采取铺砌块(砖)、焦渣、碎石铺装等固化措施。鼓励采用装配式、定型化、可重复使用的预制混凝土铺砌块。
4.生活区、办公区地面应进行硬化或绿化,优先使用能重复利用的预制砖、铺砌块等材料。
5.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高于废弃物堆的围墙、防尘网或者在废弃物堆场表面植被绿化。
6.施工场区内裸露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必须采用防尘网覆盖、绿化或固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7.施工现场地表水和地下管沟应排水畅通,场地无积水。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污水宜沉淀后重复使用。
8.施工单位负责对待建场地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透水铺装。
(四)土方开挖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具体要求
1.施工现场应保证土方开挖湿法作业,遇能产生扬尘的干燥土时必须边喷淋边进行开挖、回填或转运作业。
2.正在施工的土石方及桩基工程应采取与作业工艺相适宜的降尘措施,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施工工地土方开挖形成的基坑边坡裸露土面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进行支护和表面喷浆固化处理,否则应采用防尘网覆盖措施;(2)不能连续施工的土方作业面裸土(含堆土)场地应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使用土方时禁止将所有遮盖的防尘网全部打开;(3)土方作业面上的临时道路宜采取垫钢板、清扫等降尘措施;(4)由施工单位承担场地平整任务的项目,土方平整阶段,扬尘管理人员应进场监管。
3.当按照《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启动Ⅲ级(黄色)预警或气象预报风速达到四级以上及其他临时性管控要求时,不得进行土方挖填、转运和拆除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对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部位应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五)出入车辆百分之百清洗具体要求
1.施工现场出入口大门内侧场内主道路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固定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特殊情况及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可采用满足现场冲洗要求的移动式冲洗设备。
2.车辆冲洗装置冲洗水压不应小于0.3MPa,冲洗时间不宜少于3min。
3.车辆冲洗应有专人负责并填写台账。确保车辆外部、底盘、轮胎处不得粘有污物和泥土,施工工地大门外车辆出口路面上不应有明显的泥印和泥浆水,以及砂石、灰土等易扬尘材料。
4.车辆冲洗宜采用循环用水,设置分级沉淀池,沉淀池应做防渗处理,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沉淀池、排水沟中积存的污泥应定期清理。
5.冲洗装置应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设置,并保留至工程竣工,对损坏的设备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6.不具备设置车辆自动冲洗系统条件的施工工地或施工作业面出口,应设置配备高压水枪的人工冲洗平台,配备的高压水枪压力不小于8Mpa,流量不小于 50L/min。
(六)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及建筑垃圾处置具体要求
1.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
2.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减少渣土与建筑垃圾的产出量。
3.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应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必要时建立密闭式垃圾站。
4.楼层内清理施工垃圾,应采取先洒水降尘后清扫的作业方法,并使用密闭式专用垃圾通道(管道)或袋装清运。
5.施工现场内严禁随意丢弃和焚烧各类废弃物,严禁高空抛洒建筑垃圾。
6.施工工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若在工地内堆置超过48小时的,应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并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覆盖防尘布、防尘网;(2)定期喷洒抑尘剂;(3)定期洒水压尘;(4)其他有效的防尘措施。
7.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要取得相应资质,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
8.建筑垃圾和土方运输车辆运输中必须采取密闭措施,切实达到无外露、无遗撒、无高尖、无扬尘的要求,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运输和装卸。
9.外运泥浆应使用具有吸排性能的密封罐车。
(七)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具体要求
1.所有项目均须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台账,对其使用、维护情况进行统一管理,并做好机械进出场台账动态管理。
2.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完成环保编码登记,未经编码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禁止使用。
3.现场使用的非道路移动需满足排放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严禁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冒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到排放标准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予以维修。
(八)电焊、喷涂作业管理具体要求
1.露天焊接作业时是必须配备焊烟收集装置,风力超过6级时应停止施工。
2.户外涉VOCS作业满足错峰喷涂要求,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房屋和道路交通标志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时应尽量避开6-9月及每日9时-17时高温时段,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
3.严禁存在露天刷漆施工行为。
(九)其他管理要求
1.施工单位应每日组织开展扬尘防治日常巡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监理单位负责对每日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接收到扬尘防治应急响应指令后,要第一时间进行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收到问题抄告后,要第一时间进行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照片,原则上当天的问题当天完成整改闭环。
2.施工现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公示牌,公告扬尘防治“六个百分百”主要要求、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明确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及监督电话。
3.施工现场应安装扬尘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系统,并与行业主管部门系统联网。
4.建设工程应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确需搅拌零星混凝土、砂浆,应对现场搅拌站及水泥库房采用封闭式工棚,棚内设置降尘装置。
第八条 施工现场要按照雨污分流的方式进行布管,生活污水先排入场内砌筑的化粪池经沉淀后排入市政污水井内;泥浆未经沉淀严禁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泥浆不得外漏。
第九条 施工过程中,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对于易产生施工噪音的施工工序,减少夜间施工。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音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夜间作业不得超22时,早间作业不得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工作,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建立使用台账明细备查。
第三章 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招标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上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受到市行业主管部门或市重点处抄告的,一个季度内,第一次被抄告由工程科会同协考科约谈项目部负责人,第二次由协考科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及以上由协考科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由工程科核减当季度企业诚信评价相应分值。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因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且监理单位未及时监管到位的而受到抄告的,一个季度内,第一次由工程科会同协考科约谈监理部负责人,第二次由协考科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及以上由协考科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并由工程科核减当季度企业诚信评价相应分值。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个季度内受到市行业主管部门抄告两次的,由项目科室负责同志约谈项目负责人,三次的由工程科提请项目分管领导约谈项目科室该项目负责人,上述约谈由各工程科室牵头负责,并及时将约谈书面资料送至协考科。四次的由协考科提请主要领导约谈项目科室主要负责人,五次及以上的由办公室启动对该项目负责人和科室主要负责人问责程序,约谈和问责情况将作为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