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重点处投标保证金退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重点处投标保证金
退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处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投标保证金退付工作的效率,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进行,现将《关于加强市重点处投标保证金退付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科室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市重点处投标保证金退付管理的规定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处 2024年3月20日印发
关于加强市重点处投标保证金退付
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投标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投标保证金退付工作的效率,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办事指南》,制定我处投标保证金退付管理规定。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我市上限5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二、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一)我市投标保证金实行免申即退,由系统自动发起。中标候选人网上公示,系统自动发起除中标候选人之外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
(二)中标公告挂网,系统自动发起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退付。
(三)项目合同网上公开,系统自动发起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
(四)开、评标流标的项目,流标公告挂网,系统自动发起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
(五)开标前暂停中止的项目,暂停中止公告挂网,系统自动发起所有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退付。
(六)现金形式的投标保证金由银行系统按缴纳渠道自动原路退回;电子投标保函的额度自动释放。
四、对因质疑、投诉及其他情况,由代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至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延迟退付。
五、投标人在招投标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综合管理科、工程管理科会同处法律顾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处党组会研究决策,报市公管局。
(一)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中标人未按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立案查处的,可以暂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待事情结束后,根据情况决定。